一、办事的条件: 持C签证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本市民航、铁路、公路、港口等运输公司出具的证明函件。
★ 注意事项: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办事的条件: 应邀来华进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非商业性交流、访问的外国人。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本市接待单位申请函(注明统一社会信用号码);
5、交验接待单位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不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再次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时,若接待单位不变,可免提交)。 ★ 注意事项: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办事的条件: 持G签证经中国过境的外国人。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接待单位证明函和公司登记备案证明;
5、提交前往国家(地区的)已确定日期、座位的机(船、车)票。 ★ 注意事项: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办事的条件: 来华短期采访的外国记者。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外交部新闻司或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函件。 ★ 注意事项: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办事的条件: 持L签证来华旅游观光的外国人。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团体旅游还应当提交旅行社证明函件。 ★ 注意事项: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办事的条件: 应邀来华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外国人。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1)单位邀请的,须提交单位申请公函(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验单位营业执照(不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有关登记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单位已备案或再次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且接待单位不变的,可免提交);
(2)个人邀请的,须提交邀请人签名的证明函件,本市常住户籍证明或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再次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时,若邀请人不变,可免提交)。 ★ 注意事项: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办事的条件: 短期来华探望在本市居住的中国公民或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的外籍家庭成员。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再次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时,若被探望人不变,可免提交);
5、被探望人员出具的证明函件;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1)探望本市居民,须提供被探望人的本市常住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探望外省市居民,须提供被探望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探望在本市居住的华侨,须提供被探望人的出入境证件、国外定居证明、本市房产证(或本市6个月以上租房合同)及相匹配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4)探望港澳台居民,须提供被探望人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出入境证件和本市房产证(或本市6个月以上租房合同)及相匹配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5)探望常住外国人,须提供被探望人的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本市房产证(或本市3个月以上租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 注意事项: 1、上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2、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可由相关的民政、卫生、公安等政府主管部门、公证部门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系国外机构出具的,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非中文的需提供国内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办事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申请办理R(人才)签证:
1、中国政府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
2、上海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3、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
4、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含硕士)的外籍人才;
5、由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国务院批准设立的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企业、上海市高等院校或科研院工作聘雇或邀请的外籍人才;
6、持R字签证入境,并持有《外籍高端人才确认函》的外籍人才。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邀请单位申请公函(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交验邀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不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已备案或再次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且接待单位不变的,可免提交);
6、提供下列之一与申请条件相符的证明材料:
(1)提交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外专局等有关主管单位出具的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交《外籍高端人才确认函》或《上海市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人才签证推荐函》原件;
(3)提交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出具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的推荐函;
(4)提交硕士以上学位证明(含硕士)原件及复印件(境内教育机构出具的,如有必要出入境管理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认证;
境外教育机构出具的,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或我驻外使(领)馆进行认证,非中文的需提供国内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5)提交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或国务院批准设立的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外籍人才推荐函;
(6)上海市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出具的外籍人才推荐函。 ★ 注意事项: 1、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可通过市外国专家局、市商务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市出入境管理局网站查询。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办事的条件: 1、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可通过市外国专家局、市商务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市出入境管理局网站查询。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1)探望在本市持居留证件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
①被探望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再次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时,若被探望人不变,可免提交);
③被探望人员出具的证明函件(需说明与探望人的亲属关系及被探望人的完整工作单位名称或学校名称);
④探望在本市持私人事务(置房)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须提交房产证复印件;
(2)在境外高校就读,受上海企事业单位邀请前来实习的外国学生办理加注“实习”:
①提交本人境外高校在读证明或学籍证明;
②提交邀请单位出具的实习证明和实习活动安排计划;
③交验接待单位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不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3)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
①处理私人事务或具有人道原因的相关证明;
②申请函件,有必要的提供相关担保 ★ 注意事项: 1、上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2、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可由相关的民政、卫生、公安等政府主管部门、公证部门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系国外机构出具的,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非中文的需提供国内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办事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的教育、培训机构短期学习、进修、培训的外国人。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学校申请函;
5、提交学校相关证明(再次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时,若学校不变,可免提交)。
(1)在高等院校就读的,提交《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201表);
(2)在国际学校就读的,提交《上海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年度注册备案登记表》和学生名册;
(3)在培训机构就读的,提交本市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录取、入学或在读证明。 ★ 注意事项: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办事的条件: 1、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超过免签期限继续停留的;
2、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需要离开船舶停靠的港口所在城市的;
3、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
4、外国人居留事由中止因人道原因需要继续停留的;
5、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
6、具有其他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情形的。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1)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应根据入境事由,参照相关签证办理告知单,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2)外国船员应当提交海员证(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船舶代理公司证明函件,以及已经确定日期和座位的机(船、车)票;随行家属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3)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外国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与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4)外国人居留事由中止的,应当提交居留事由已终止的证明材料;
(5)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须提交婴儿的出生证明(包括副页)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双方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6)提交证明其它停留事由的相关材料。 ★ 注意事项: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办事的条件: 对外国人入境后所持普通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的遗失、损毁或被盗抢的情形。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1)因护照遗失或被盗抢导致的普通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遗失,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
(2)普通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损毁的,应当出示损毁护照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
(3)团体签证遗失、被盗抢或损毁的,应当提交团体签证复印件、当地接待旅行社证明函件(必要的还需提交旅行社资质证明);
5、根据停居留事由,参照相应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办理告知单,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 注意事项: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办事的条件: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分团停留的。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需分团停留人员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团体签证的原件;
5、本市接待单位的申请公函;
6、提交需分团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 ★ 注意事项: 1、须本人亲自办理;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一、办事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申请办理一年期居留证件: 1、来沪工作人员;
2、来沪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的人员。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出具住宿登记单需证明住宿一个月以上);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6个月内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提交单位申请公函(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交验企业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不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已备案或再次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且工作单位不变的,可免提交);
7、提供下列之一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明:
(1)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交《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二维码内信息打印件;
(2)持L类《上海市居住证》B卡人员提交L类《上海市居住证》B卡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的人员需提供文化部或市文化局批准演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海上作业人员提交《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原件;
★ 注意事项: 1、首次申请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亲属代办,也可登陆出入境电子政务平台(http://gaj.sh.gov.cn/crj/)预约申请;
原居留证件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体检证明。
2、提交承诺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可免交《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但须在取得居留证件后十日内办理)。
3、在医疗机构内执业的医师另需提交《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5、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办事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申请办理二年期居留证件:
1、“营运中心”企业的部门管理人员;
2、持有效期2年A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人员;
3、持有效期2年L类《上海市居住证》B卡的人员。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出具住宿登记单需证明住宿一个月以上);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6个月内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提交单位申请公函(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
7、交验企业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不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已备案或再次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且工作单位不变的,可免提交);
8、提供下列之一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明:
(1)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交《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二维码内信息打印件;
(2)提交2年期《上海市居住证》L类B卡原件及复印件;
9、提供下列之一与申请人身份和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1)符合条件1的,应提交市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出具的认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符合条件2、3的,应提交有效期为2年的A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L类《上海市居住证》B卡。 ★ 注意事项: 1、首次申请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亲属代办,也可登陆出入境电子政务平台(http://gaj.sh.gov.cn/crj/)预约申请;原居留证件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体检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医师执业证书》、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办事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申请办理三年期居留证件:
1、“营运中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的部门管理人员;
3、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的工作人员;
4、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企业的部门管理人员;
5、持有效期3年A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人员;
6、持有效期3年L类《上海市居住证》B卡的人员;
7、民营企业总部的工作人员。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出具住宿登记单需证明住宿一个月以上);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6个月内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提交单位申请公函(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
7、交验企业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不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已备案或再次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且工作单位不变的,可免提交);
8、提供下列之一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明:
(1)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交《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二维码内信息打印件;
(2)提交3年期《上海市居住证》L类B卡原件及复印件;
9、提供下列之一与申请人身份和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1)符合条件1的,应提交市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出具的认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符合条件2的,应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或《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条件3的,应提交《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条件4的,应提交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验资报告;
(5)符合条件5、6的,应提交有效期为3年的A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L类《上海市居住证》B卡;
(6)符合条件7的,应提交市商务委颁发的《民营企业总部认定证书》。 ★ 注意事项: 1、首次申请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亲属代办,也可以登陆出入境电子政务平台(http://gaj.sh.gov.cn/crj/)预约申请;
原居留证件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体检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医师执业证书》、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办事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申请办理四年期居留证件:
1、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的部门管理人员;
2、研发中心部门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
3、投资性公司的部门管理人员;
4、持有效期4年A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人员;
5、持有效期4年L类《上海市居住证》B卡的人员;
6、民营企业总部的工作人员。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出具住宿登记单需证明住宿一个月以上);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6个月内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提交单位申请公函(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
7、交验企业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不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已备案或再次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且工作单位不变的,可免提交);
8、提供下列之一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明:
(1)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交《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二维码内信息打印件;
(2)提交4年期《上海市居住证》L类B卡原件及复印件;
9、提供下列之一与申请人身份和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1)符合条件1的,应提交《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符合条件2的,应提交市商务委出具的关于设立研发中心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条件3的,应提交投资性公司营业执照;
(4)符合条件4、5的,应提交有效期为4年的A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L类《上海市居住证》B卡;
(5)符合条件6的,应提交市商务委颁发的《民营企业总部认定证书》。 ★ 注意事项: 1、首次申请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亲属代办,也可登陆出入境电子政务平台(http://gaj.sh.gov.cn/crj/)预约申请;原居留证件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体检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医师执业证书》、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办事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申请办理五年期居留证件:
1、获得上海市“荣誉市民”,或“白玉兰荣誉奖”,或“白玉兰纪念奖”的人员;
2、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3、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研发中心、投资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4、任期为五年的外籍高端技术人才;
5、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6、在沪连续两次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并无违法违规问题的;
7、在上海工作的外籍华人;
8、持有效期5年A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人员;
9、持有效期5年以上(含5年)L类《上海市居住证》B卡的人员;
10、民营企业总部的工作人员。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出具住宿登记单需证明住宿一个月以上);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6个月内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提交单位申请公函(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
7、交验企业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不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已备案或再次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且工作单位不变的,可免提交);
8、提供下列之一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明:
(1)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交《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二维码内信息打印件;
(2)提交有效期5年以上(含5年)《上海市居住证》L类B卡原件及复印件;
9、提供下列之一与申请人身份和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1)符合条件1的,应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市府外办推荐函;
(2)符合条件2的,应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或《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条件3的,应提交《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证书》、市商务委出具的关于设立研发中心的批复或投资性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条件4的,应提交上海市科委出具的外籍高端技术人才确认函;
(5)符合条件5的,应提交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验资报告;
(6)符合条件6的,应在沪连续两次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且无违法违规问题,并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二维码内信息打印件;
(7)符合条件8、9的,应提交有效期为5年的A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L类《上海市居住证》B卡原件及复印件;
(8)符合条件10的,应提交市商务委颁发的《民营企业总部认定证书》;
(9)外籍华人申办另需提交华人证明,参考外籍华人办证告知单(A034)。 ★ 注意事项: 1、首次申请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亲属代办,也可登陆出入境电子政务平台(http://gaj.sh.gov.cn/crj/)预约申请;
原居留证件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体检证明和市外办出具的公函。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医师执业证书》、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办事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加注“人才”):
1、中国政府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
2、上海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3、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出具住宿登记单需证明住宿一个月以上);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6个月内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提交单位申请公函(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交验企业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不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已备案或再次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且工作单位不变的,可免提交);
7、提供下列之一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明:
(1)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交《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二维码内信息打印件;
(2)持L类《上海市居住证》B卡人员提交L类《上海市居住证》B卡原件及复印件;
8、提供下列之一与申请人身份和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1)中国政府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提交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外专局等有关主管单位出具的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上海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提交《上海市“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人才类工作居留许可推荐函》原件;
(3)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提交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出具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的推荐函。 ★ 注意事项: 1、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可通过市外国专家局、市商务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市出入境管理局网站查询。
2、首次申请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亲属代办,且原居留证件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体检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4、在医疗机构内执业的医师另需提交《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5、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办事的条件: 持Z字签证入境,列入由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负责实施的“千人实习生计划”的法国实习生,可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加注“实习”。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出具住宿登记单需证明住宿一个月以上);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6个月内出具的健康证明;
5、提交单位申请公函(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交验企业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不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已备案或再次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且工作单位不变的,可免提交);
7、提交加注“实习”字样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二维码内信息打印件;
★ 注意事项: 1、须本人亲自办理;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办事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停留期限在30日以上,90日以下的外国人,可申请办理短期工作类居留证件: 1、到境内合作方完成某项技术、科研、管理、指导等工作;
2、到境内体育机构进行试训(包括教练员、运动员);
3、拍摄影片(包括广告片、记录片);
4、时装表演(包括车模、拍摄平面广告等);
5、从事涉外营业性演出;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出具住宿登记单需证明住宿一个月以上);
3、提交填写完整的 《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市外专局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或市文广局出具的《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提交单位申请公函;
6、交验企业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不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 注意事项: 1、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应当到演出举办单位注册地或首演地所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2、须本人亲自办理;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办事的条件: 1、在本市学习的国际学生;
2、在本市学习,并在校外实习的国际学生(加注“校外实习”);
3、在本市学习,并在“双自”区内或“双创”示范基地内单位从事兼职创业活动的国际学生(加注“创业”)。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出具住宿登记单需证明住宿一个月以上);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6个月内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提交学校申请函和录取通知书(或在学证明)原件;
6、提交学校相关证明(再次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时,若学校不变,可免提交)
(1)在高等院校就读的,提交《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201表);
(2)在国际学校就读的,提交《上海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年度注册备案登记表》和学生名册;
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1)加注“校外实习”的国际学生须提交所在高校留学生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以及实习单位的证明函件;
(2)加注“创业”的国际学生须提交所在高校留学生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以及“双自”区或“双创”示范基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实施兼职创业的证明函件;
交验企业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不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8、16周岁以下的学生还须提交上海市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公证书原件及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注意事项: 1、首次申请(16-60周岁)须亲自办理; 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学校或亲属代办,也可登陆出入境电子政务平台(http://gaj.sh.gov.cn/crj/)预约申请;原居留证件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体检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办事的条件: 持J1签证入境的来沪常住记者。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出具住宿登记单需证明住宿一个月以上);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1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6个月内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提交本市外事办公室签发的《记者证》原件及复印件;
6、提交常驻新闻机构证明函原件。 ★ 注意事项: 1、首次申请(16-60周岁)须亲自办理; 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亲属代办;原居留证件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体检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 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办事的条件: 入境探望在本市居住的中国公民或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的外籍家庭成员。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出具住宿登记单需证明住宿一个月以上);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6个月内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再次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时,若被探望人不变,可免提交);
6、被探望人员出具的说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函件;
7、提交与申请人身份和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1)探望本市居民,须提供被探望人的本市常住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探望外省市居民,须提供被探望人的居民身份证、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
(3)探望在本市居住的华侨,须提供被探望人的出入境证件、国外定居证明、本市房产证(或本市6个月以上租房合同)及相匹配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4)探望港澳台居民,须提供被探望人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
或出入境证件和本市房产证(或本市6个月以上租房合同)及相匹配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5)探望常住外国人,须提供被探望人的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本市房产证(或本市3个月以上租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 注意事项: 1、上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2、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可由相关的民政、卫生、公安等政府主管部门、公证部门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系国外机构出具的且申请人非持Q1签证入境的,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非中文的需提供国内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申请人持Q1签证入境可免交关系证明;
3、首次申请(16-60周岁)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亲属代办,也可登陆出入境电子政务平台(http://gaj.sh.gov.cn/crj/)预约申请;原居留证件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体检证明。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5、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办事的条件: 外籍华人、华侨在本市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出具住宿登记单需证明住宿一个月以上);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提交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人的,还应提供在境外定居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寄养受托人为本市居民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常住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寄养受托人为外省市在沪常住人员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提交经公证的寄养保证书;
8、提交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寄养受托人的受托书。 ★ 注意事项: 1、上述相关证明可由相关的民政、卫生、公安等政府主管部门、公证部门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系国外机构出具的,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非中文的需提供国内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2、未满16周岁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亲属代办;再次申请也可登陆出入境电子政务平台(http://gaj.sh.gov.cn/crj/)预约申请;原居留证件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第4、5、7、8项。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办事的条件: 1、入境探望在本市持居留证件的外国人的配偶、未满18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
2、入境处理私人事务的外国人。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出具住宿登记单需证明住宿一个月以上);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6个月内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被探望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被探望人员出具的说明亲属关系的函件(需说明与探望人的亲属关系及被探望人的完整工作单位名称和学校名称);
7、亲属关系证明(再次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时,若被探望人不变,可免提交);
8、提交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1)探望在本市持私人事务(置房)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提交房产证或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处理私人事务的须提供与其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函件或相关担保。 ★ 注意事项: 1、亲属关系证明可由相关的民政、卫生、公安等政府主管部门、公证部门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系国外机构出具的且申请人非持S1签证入境的,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非中文的需提供国内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申请人持S1签证入境可以免交关系证明;
2、首次申请(16-60周岁)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被探望人所在单位(学校)或亲属代办,也可登陆出入境电子政务平台(http://gaj.sh.gov.cn/crj/)预约申请;原居留证件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体检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办事的条件: 需要在华接受医疗救助或服务的外国人。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出具住宿登记单需证明住宿一个月以上);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6个月内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提交县级以上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住院证明或接受医疗服务的证明。 ★ 注意事项: 1、首次申请(16-60周岁)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亲属代办;原居留证件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体检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办事的条件: 年满60周岁在本市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子女、中国公民的外籍子女)。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出具住宿登记单需证明住宿一个月以上);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6个月内出具的健康证明(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提交本人名下的房产证或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6、经济担保(国内银行10万元人民币存款证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提供曾拥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籍证明、身份证等可证实曾经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材料复印件(或父母具有/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证明)、或提交上海市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外籍华人证明函原件。 ★ 注意事项: 1、再次申请可登陆出入境电子政务平台(http://gaj.sh.gov.cn/crj/)预约;原居留证件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第4、6项。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办事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人,可申请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加注“创业”):
1、有在沪创新创业意愿,并在我国高等院校毕业的应届外籍留学生;
2、计划来沪投资或创新创业的外国人;
3、国内重点高等院校或境外知名高校毕业未满两年,在沪创新创业的外籍优秀毕业生。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出具住宿登记单需证明住宿一个月以上);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6个月内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及持有效居留证件免交);
5、提交个人申请或单位申请函件;
6、提供下列之一与申请条件相符的材料:
(1)符合条件1的,应提交我国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或众创空间等孵化器企业专业平台出具的创新创业证明,或有关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书面确认函;
(2)符合条件2的,应提交相关投资证明或企业进驻企业园区证明或进驻孵化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条件3的,国内毕业的应提交“双一流”高校(或“双一流”学科)出具的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或学位证明;国外毕业的应提交“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原上海交大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300位的高校出具的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或学位证明,并提供由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申请人可通过上海国际交流协会受理),或提供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证明。
★ 注意事项: 1、首次申请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亲属代办;且原居留证件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第4项;
2、创新创业期间被在沪企业聘雇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办事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申请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加注“家政服务”):
1、获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或持有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籍人才聘雇的家政服务人员;
2、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聘雇的家政服务人员。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出具住宿登记单需证明住宿一个月以上);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6个月内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提交雇主身份认定的相关证明:
(1)持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需提供本人有效护照、永久居留身份证和外籍人才认定的相关证明(推荐、投资、任职、就业类人才免交)原件及复印件;
(2)持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籍人才,需提供本人护照、有效工作类居留证件和外籍人才认定的相关证明(持工作类居留证件并加注“人才”的可免交)原件及复印件;
外籍人才证明:
①市场化认定的外籍人才需提交公司开具的工资性年收入达到税前60万人民币收入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申请之日起前连续24个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每年缴纳个税达到12万人民币)及连续两年在沪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原件;
②上海市人社局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或科创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需提供上海市人社局出具的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科创职业清单所属单位出具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推荐函;
③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或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推荐申办永久居留的外籍人才需提供“双自”管委会或“双创”主管部门出具的《外籍华人申请永久居留证明》;
④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历或学位的外籍人才,且在沪工作连续满两年的需提供硕士(含硕士)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和认证证明。境内教育机构出具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境外教育机构出具的,须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证明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及连续两年在沪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原件;
⑤由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内企业或上海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雇的外籍人才,且在沪连续工作满两年的需提交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海自贸试验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外籍人才推荐函或上海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出具的外籍人才推荐函及连续两年在沪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原件;
⑥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且在沪工作的外籍华人需提交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和认证证明。境内教育机构出具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境外教育机构出具的,须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证明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及曾拥有的中国护照、户籍证明、身份证等可证实其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材料复印件,或提交上海市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外籍华人证明函原件;
⑦外籍投资者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投资(或本人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企业在沪投资),且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投资数额合计达到100万美元的(或国家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达到50万美元的)需提交公司金额达标后的验资报告原件及3年的审计报告、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该企业为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证明、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企业投资的,另需提交相关投资及控股证明,国外出具的需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⑧曾获得上海市“荣誉市民” 、“白玉兰荣誉奖”或“白玉兰纪念奖”,且仍在沪工作的需提交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上海签发的有效工作类居留许可;
⑨上海市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或教学人员需提交职称证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3)属港澳高层次人才的,需交验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签发的三年以上有效《上海市居住证》B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属台湾高层次人才的,需交验本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签发的五年有效《上海市居住证》B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提交雇主出具的申请函和聘雇合同;
7、提交雇主出具的经济担保(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境内银行存款冻结证明);
8、提交为聘雇家政服务人员购买的境内人身意外保险证明。 ★ 注意事项: 1、须本人亲自办理;原居留证件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第4项。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办事的条件: 凡居留证件持有人的居留登记事项(姓名、居留事由、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偕行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居留证件持有人的住址、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该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以内向居留证件签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居留证件原件(已申领到新护照的还须提交旧护照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出具住宿登记单需证明住宿一个月以上);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1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变更居留登记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1)变更居住地址的,须先更新第2项;
(2)变更姓名、护照号码等相关护照资料页信息的,先更新第2项,并提交护照签发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偕行人的,先更新第2项;
如系增加偕行人,还须提交1张申请人与偕行人的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合影照片以及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可由相关的民政、卫生、公安等政府主管部门、公证部门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系国外机构出具的,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非中文的需提供国内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4)变更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的,还须提交原工作(学习)居留事由已终止的相关证明;
5、参照与本次申请居留事由相符的告知单提交相应材料,若有疑问的,请至民生路1500号做进一步咨询。 ★ 注意事项: 1、仅变更居住地址,可通过我局出入境电子政务平台(http://gaj.sh.gov.cn/crj/)申请变更手续,审核通过,可直接打印回执作为变更凭证,无需前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未通过的,带齐资料仍须前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办事的条件: 1、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子女、中国公民的外籍子女;
2、在沪从事探望亲属、洽谈商务、科教文卫体交流活动或处理私人事务需短期停留的,或在上海工作、学习、探亲以及从事私人事务需长期居留的。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出具住宿登记单需证明住宿一个月以上);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供曾拥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籍证明、身份证等可证实曾经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材料复印件(或父母具有/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证明)、或提交上海市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外籍华人证明函原件;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1)办理签证的:
①探望亲属的需提交与被探望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邀请函及其亲属在上海常住的居住证明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考告知单A007);
②从事洽谈商务、科教文卫交流活动的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件(参考单A002、A006);
③处理私人事务的需提交与申请目的相关证明及申请函件和担保函件(参考单A009)。
(2)办理居留证件的:
①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按照工作类居留证件申请材料,根据公司申请直接办理不超过五年的居留证件(外籍人才可以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
②申请学习类居留证件的,按照学习类居留证件申请材料,根据学校申请函直接办理不超过五年的居留证件;
③申请探亲、置房和看病等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的,按照相应申请材料,直接申请办理不超过五年的居留证件。 ★ 注意事项: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办事的条件: 在本市遗失护照的外国人。 二、办事的手续: 1、填写遗失经过说明,回答有关询问;
2、有接待单位的,需提供有关情况说明;
3、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4、提供身份证明(护照复印件、有照片的身份证件、驾驶执照、入境机票等)。申请人须亲自办理。
一、办事的条件: 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签证、居留证件时,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急事急办:
1、外国旅游团成员需紧急回国申请团体签证分离的;
2、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急需申请停留证件离境的;
3、外国人丢失护照后,急需补办签证出境的;
4、外国人探望危重病人或出境奔丧的;
5、外国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重点工程、重要合作、重大项目急需办理居留证件的;
6、其他因特殊原因急需办理签证、居留证件的。 二、办事的手续: 1、填写急事急办登记表;
2、提供需办理急事急办的相关证明文件;
(1)外国人丢失护照后,急需补办签证出境的,提供邀请单位提供的事由说明函件、已确定日期和座位的机(车、船)票;
(2)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急需申请停留证件离境的,提供船舶代理公司担保函件和已确定日期和座位的机(车、船)票;
(3)外国旅游团成员需紧急回国申请团体签证分离的,提交接待旅行社出具的事由说明函件、确定日期和座位的机(车、船)票;
(4)探望危重病人或出境奔丧的,需提供医院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5)“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6)有其他特殊原因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3、办理签证证件所需材料按照本人申请签证证件的类型参照相关告知单提交;
★ 注意事项: 1、须本人亲自办理;
2、护照丢失更换护照的,需用最新持用护照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并提交住宿登记单;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如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邀请单位或船舶代理公司资质证明、接待旅行社资质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一、办事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人,可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加注“兼职”):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双自”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双创”)内单位工作同时在“双自”区、“双创”示范基地内单位兼职创新创业的外国人。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出具住宿登记单需证明住宿一个月以上);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6个月内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及持有效居留证件者免交);
5、提交工作单位申请公函、兼职单位出具的从事兼职创新创业的证明函件以及“双自”区或“双创”示范基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兼职备案确认函;
6、交验接待单位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不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再次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时,若接待单位不变,可免提交);
7、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二维码内信息打印件(持《上海市居住证》B卡L类人员免交)。 ★ 注意事项: 1、首次申请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兼职单位或亲属代办,且原居留证件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第4项。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如: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